摘要

在《劳动合同法》第26、28条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出发,可以考虑区分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对无效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8条在适用中的不足,并与《劳动合同法》第27条衔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正当的工资请求权和关涉到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劳动合同法上的部分无效、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无效行为转换等制度规则共同组成劳动合同的效力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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