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空白罪状与补充规范的衔接适用中,出现了二者在构成要件规定上的基本对应、扩大、限缩乃至“落空”关系。当二者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无法吻合时,引发构成要件的再确定。这一现象在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裁判中得以凸显。司法裁判通常以“罪刑法定之法是指刑法”为由,排除矿产资源法参与构成要件的重塑。这种立场无视空白罪状设计初衷,架空附属刑法规范应有机能并最终导致在行、刑交织的外观中误读了刑法的独立性。鉴于对刑法明确性要求的坚守,作为刑法规范之内的违法性判断既非绝对服从于空白罪状规范,也非无条件依附于附属刑法责任条款,而应以空白罪状与补充规范中构成要件规定的“交集”为判断基础。就此,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结局理应属于本体刑法与矿产资源法的共同作品。

  • 出版日期2023
  • 单位河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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