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中国兴起的公私协力,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同时也提出了公法救济模式转型的需求。为了实现有效治理,需要借鉴德国担保国家理论,建构公私协力的"救济担保"模式。作为担保国家理论在国家司法权和公法救济的具体化,这一模式从理念上、性质上、结构上等多个方面实现了对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转型,同时也为公私协力的行政诉讼机制等公法救济体系革新奠定基础。基于此种模式,实现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应为:按照修正后的法律关系理论实现全方位的救济,构建对非型式化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担保机制,整合基于公私协力行为性质的公私法救济途径,发展与公私协力模式相符的新型行政诉讼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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