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多个省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限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堕胎,未能实现显著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立法目的。限制妇女堕胎立法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法定原则和许可公平原则,没有合理划定国家生育管理权力和公民生育权利之间的界限,理应废止。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不能以全面限制妇女堕胎的方式得到解决。这一立法状况反应了当前各地区还存在着迫切追求政策目标而罔顾公民权利的现象。我国今后的立法工作应该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立法权限的合法性论证,究其根本是要实现立法充分贯彻宪法精神。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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