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著作权律的出台,主要涉及到四个政府部门:民政部、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及军机处,这其中,民政部比之其他部门要显得更为重要。关于清末著作权律的实施问题,学界有一种看法认为该律并未真正实施,其实,无论是从当时我国的内部舆论、外部列强的压力,还是从民政部的晓谕及事后案例的引用等,都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学界忽视民政部的作为,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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