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抢劫罪和强奸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都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相同的表述,其实质的内容和范围是不一样的。抢劫罪暴力手段的上限可以包括故意杀人,而强奸罪的暴力上限不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罪的胁迫只能是暴力胁迫并且具有实施的当场性,而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内容多种多样,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在时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在抢劫罪中,"其他方式"所造成的"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有行为人造成的,而强奸罪中这种状态既可以由行为人积极造成,也可以由被害人自己造成,行为人利用之。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