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同立法是一种既体现地方法治运行普遍原理,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实践活动。区域协同立法用以解决跨行政区域事务,而每一地方立法机关规定的是跨行政区域事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为了实现对跨行政区域事务的有效治理,就需要使各行政区域间的立法互相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在协同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区域协同立法的时代价值在于能够赋予地方立法机关更多自主权,同时也能够优化各级立法机关权限的划分,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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