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专利法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其中专利权行政执法是这一次修改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专利权行政执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仅仅是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必然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弥补司法保护的不足,当然,专利权行政执法也存在着执法范围不当扩大、执法主体不适格以及专利权行政执法的非终局性会导致行政执法整体低效的问题,因此,应当从限制执法范围、规范执法主体、坚持司法终局与依法行政三个方面来完善专利权行政执法,以实现法律和社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