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众多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解读为关于"混合过错"的规定。而根据我国司法判决,"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这一情形,既包括双方相互侵权,也包含被害人与有过失。由此可以看出,与有过失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没有被独立出来,而是与双方相互侵权行为一起被混同在混合过错这一模糊的概念中,而正是这种模糊对实务工作中的概念辨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学理分析并结合司法判决,将混合过错界定为双方相互侵权行为,从而使与有过失同混合过错在概念上彼此独立,厘清混合过错同与有过失的界限,以此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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