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依据"地方性法规,但《立法法》与司法解释却有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并不认可地方性法规的审判"依据"地位,表现为适用上位法而绕过地方性法规,直接评判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等。文章认为在行政审判中,地方法院应主动审查待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有权在个案中不适用违法的地方性法规。最高院应取得确认地方性法规违法的权力,可以宣布违法的地方性法规无效。

  • 出版日期2014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