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界一致认为被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可构成反诉,但实务中法院一般以是否"与本诉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判断能否成立反诉的标准。法院采用"同一法律关系"的标准与法院系统内对法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有关,更重要的是受"一个案件处理一个法律关系"的理念影响所致,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一个案件可以处理一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反诉的客观范围不仅仅包括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而且从保障抵销权在诉讼中行使的角度考虑,被告基于抵销的目的提出与本诉没有牵连性的诉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