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陆勇案件作为情法错位的典型样本,引发了对于刑事定罪中此类问题的思考。当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严重挑战生活常理时,社会民众无法接受,其正当性是不足的。在优先满足法律形式化的需求下,追求判决结果的实质合理性并不违背法律的理性要求。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定罪模式不能有效应对情法错位问题,而阶层性定罪模式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可以实行情法的融合,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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