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典刑事法学派将犯罪仅仅理解为一种客观行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表现在外部的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产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作为犯罪行为主体的犯罪人本身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因此,从社会的角度去理解犯罪行为,将犯罪人本身引入到犯罪研究体系的中心,对于更为有效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