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作为具有最高权威性及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调控手段,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无疑是最理想的。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方式具有现实意义,以司法救济为主的国家公力救济方式是权利受侵时的重要保障,但也不能忽视私力救济方式的重要作用,应在提高农民集体组织化程度、增强其自身谈判能力的基础上完善私力救济方式。各救济方式相互衔接,共同保障我国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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