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裁判要旨】被告以使用已获许可的标识抗辩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用于抗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不包括原告所请求保护商品种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概括成行业,以"字号+行业"的方式组合为被告企业名称的,应当认定被告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信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到该注册商标未保护的范围时,人民法院应廓清原、被告的经营界限,在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时,不得伤害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