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一审稿采取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突出立法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就增设该罪必要性仍引发了不少争议。二审稿删除"并以此为业的"的罪状描述,扩大了刑事制裁的范围,立法者就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展开了激烈讨论。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二审稿做了部分修改,进一步限制入罪的门槛。本次刑法修正案增设该轻罪填补了此前无法全面保护非法催收非法债务侵害之法益的漏洞,由此建构了一套规制非法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轻重有序的刑罚体系。但仍面临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衔接不畅、入罪要素"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等的解释难题。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