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舞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编创的舞蹈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舞蹈作品",编创舞蹈作品不属于教师的工作职务,舞蹈教师所编创的舞蹈作品是其个人的智力成果,属于个人作品而不构成职务作品。学生表演舞蹈作品应享有表演者的权利,属于邻接权。学校在利用这些舞蹈作品时应尊重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