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阻力,一些国家承认和执行被仲裁地国或准据法国管辖当局撤销或暂停执行的仲裁裁决的理由看起来也合情合理。究其原因,是各国关于仲裁立法存在的差异使被申请国对撤销或暂停仲裁裁决的理由都有一番自己的考量,所以该要求不能强加给各国,应该对第五条的内容加以区别。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