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贷款中的委托人与受托银行本质上系信托法律关系,而非既有司法裁判所普遍认定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作为法律行为的类型,信托行为有其特别成立要件。由委托贷款形成的信托关系,从法律特征上看,属于双方行为、要式行为以及诺成行为。从财产权利变动的角度,信托财产权利的转移既非信托的成立要件,也非生效要件,而是信托生效后的义务履行行为。适用信托法解决由委托贷款引发的纠纷可以正确地解释委托人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也能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