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作治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良好关系形态,实现合作治理需要以政府认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和合作治理系统的建立与维护为前提。合作与信任具有同构性,信任机制可以解读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双阶逻辑。从起点信任和过程信任等不同信任阶段看,政府对社会组织低度信任的刻板印象在于政府制度供给能力的不足。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实施制度供给侧改革,实现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