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孕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现有的语境下,代孕并不为立法允许。表面上看,禁止代孕是出于维护女性利益考虑,但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存在着性别差异,因而禁止代孕从本质而言是性别偏见的产物,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还使不孕女性和代孕女性的权益裸露在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间接上也造成了地下代孕市场的畸形繁荣。在女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和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禁止代孕无疑与主流发展趋势相违背,其使女性遭受不可预料的伤害。因此,立法者必须立足于实际情况,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对禁止代孕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并从女性利益立场出发,在性别平等理论的指导下重构代孕的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在允许妊娠型代孕的同时禁止基因型代孕与捐胚型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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