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个人排除在权利主体范围外,有悖于著作权个人本位传统理念,又与著作权源于创作事实不符。承认个人权利主体资格,理清个人权利主体认定条件是明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范围关键。一方面,通过继承、许可成为继受主体的个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财产权人;另一方面,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母体基础上添加新颖性内容的传承人,是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为保障个人权利主体权益,还需明确具体权利内容,进一步构建集强化权利意识、版权登记、版权交易、权利救济为一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著作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