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罗马时期物物交换模式下的契约均为要物契约,受此影响,当时定金契约的要物性具有合理性。随着一般等价物的出现,物物交换之要物性契约的存在基础已经发生改变,我国定金契约仍遵循古罗马时期的要物性理念会引起诸多悖论:理论上,现实交付及物之返还的要物性法理已经与现代社会强调交易的便捷及效率的时代背景不符。在此之下,当今为要物性契约的存在理由所提出的反悔权理论,实质上是赋予当事人两次运用意志的机会以决定是否受已达成契约的约束,其本质仍然为诺成性契约的意志决定论。实践中,要物性理念并不能达到发挥定金的担保功能及判断一方对主契约之履约能力的目的。且在要物性理念下,因分期的部分交付之定金契约无论认定为无效还是部...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