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兴起,但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但该条款的规定尚不明确,法院在具体适用中也出现了不同倾向。因此,需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对其中涉及的"通知"的有效性问题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判定标准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