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因属于民法之物的范畴,完全可以将其纳入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保护中,创设出多重所有权主体制度,规定基因应该归属于基因源的所有权人所有,基因所有权人可以对基因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在基因资源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上,可通过赠予、国家征收行为,买卖合同、合成加工的方式来获得。我国对基因资源的保护上存在着立法的空白,利用物权中的所有权制度,对基因提供保护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