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通过两个层面的努力得以实现:一是从宏观上建构正义社会,二是从微观上促使个体获得充分的正义感。对于前者,罗尔斯认为可通过正义原则运用的四个阶段(探求正义原则、立宪、立法和行政司法)来实现。对于后者,他认为可以通过善的内在化或交叠共识方式来完成。可惜的是,由于罗尔斯的正义观本质上是相互性正义观,它以互助互利、相互期待、对等对待作为基础,这使得正义无法脱离铢锱必较的个体利己主义倾向,在正义严重缺乏的社会无法获得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