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科犯罪定罪关联模式的司法解释在与《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同时适用时,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长远来看,要摈弃或改进前科犯罪定罪关联模式的司法解释,确保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需要辅以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立法机关应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究竟是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意、原则,是否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进行必要的审核确认,以确保司法功利主义的冲动被限制在罪刑法定主义的笼子里。在刑法的立场选择方面,应坚持行为刑法,坚守刑法的安定性与人权保障机能,适当吸收行为人刑法与人格刑法的因素,以实现刑法效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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