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核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高科技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核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责任机制应对高科技风险的挑战与回应。日本福岛核事故所引发的赔偿展示出核损害赔偿实现的复杂性,反映出传统法律机制回应风险社会各项挑战的不足。各国现行核损害赔偿立法均确认核设施营运人是承担核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唯一主体,国家负有财务担保责任。从风险规制的角度来说,核能的开发利用是国家代表公众所做出的风险决策,核风险演变为实际损害后,国家应对核损害受害人负有补偿责任。建议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应在确立核设施营运人民事赔偿唯一责任主体的基础之上,以国家补偿责任为落脚点,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赔偿渠道,保障核损害受害人可以及时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