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遂后民事追认"在事实构造上表现为无权代理与诈骗犯罪的交叉重叠。在被代理人民事追认后,无权代理人、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三方法律关系出现"刑事已既遂,民事仍有效"的境遇。如此,无权代理与诈骗犯罪可兼容,诈骗犯罪从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普通诈骗转变为无权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与被代理人的三角诈骗关系。"既遂后民事追认"使得诈骗犯罪实际被害人由善意第三人转移至被代理人。民事追认的意义在于将事后同意视为从宽处罚的情节,纳入"有条件出罪机制"进行个别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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