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确立了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法律制度,并对其实施要件及限制作了详细规定。电子自助法律制度对平衡计算机软件许可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的自助行为,就救济成本和救济效率而言,电子自助具有公力救济所没有的优势。我国应从权利内容、实施限制、实施程序等方面来构建我国的电子自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