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召回制度引入我国后,经过10年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不足。三鹿毒奶粉事件表明如果缺乏强制性规则作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难如人意。因此,必须从强制性规则的角度出发来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具体为:一是完善我国的强制召回,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裁决是否强制生产企业召回缺陷产品。二是完善惩罚性赔偿,统一惩罚性赔偿上限,科学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或过失行为。三是完善产品召回制度中的行政处罚,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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