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是由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即情节构成的,宏观上的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实质上是微观上的情节与刑罚的关系。情节与刑罚有三种结构关系,起点刑情节与量刑起点是抽象个罪的基本刑关系;增加刑情节与增加刑罚量是具体个罪的单独增加刑关系;调节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是具体个罪的整体调节刑关系。情节与刑罚有二种数量关系,一种是单一数量关系,即量刑情节对应的刑罚是一个具体值而非幅度,如量刑起点;另一种是幅度数量关系,即量刑情节对应的刑罚有一个可变化的幅度,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