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督促程序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低利用率、低生效率"的现象,一度沦为"休眠程序"。在新民事诉讼法的视野下,增加了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制度、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制度,但依然存在些许的不足之处,为了真正实现立法目的,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价值和功能,应进一步完善督促程序中的制度设计、加强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具体操作、明确对债务人异议审查的标准,以摆脱实践困局中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