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立法民主性的贯彻与提升

作者:熊永明
来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 49(02): 80-85.
DOI:10.13764/j.cnki.ncds.2018.02.012

摘要

立法民主包括立法过程的民主和立法内容的民主。我国刑法立法在民主性上贯彻得并不完备,存在"修法"主体知识结构缺陷、公众参与立法热情不够、缺乏对刑法立法事后评估制度以及过度滥用民主性的不足。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升立法的民主性,需要提升立法者立法水平和普通民众参与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立法制度和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立法,解决立法内容的问题;需要考察刑法通过后的施行效果,解决刑法事后监督的问题。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