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做出了专门规定。同时,《公约》第287条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法庭四种争端解决程序。这四种程序在解决涉海洋环境纠纷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具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通过梳理和评析《公约》框架下涉海洋环境案件,发现国际海洋法法庭无疑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际法院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是并未处理过多的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海洋环境案例。同时,仲裁法庭并未对环境因素予以特别关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影响力有限;特别仲裁法庭程序对涉海洋环境的争端解决意义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