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说认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理由是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该原则的历史渊源性。于此,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加以修正的必要。但是,仔细分析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法律文本等诸多方面,可以看出通说具有极大地不合理性。结合法律的人性道德伦理标准以及大陆法系自身的立法特点,不难发现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之规定是合理的,其使得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合理校正与理性复归,主张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优点在于内容上的包容性更强、适用上的灵活度更大,完全可取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