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陈述行为不仅干扰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上,应采纳分层、分点的认定方法。首先在统合性标准方面,即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共性要件上,应将"理性投资者"理论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并借鉴"有效市场"理论作为公开性之认定标准。其次在类型化标准方面,根据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类型规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如虚假记载,强调的是真实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误导性陈述,针对的是准确性标准;重大遗漏,则针对完整性标准;不正当披露,强调及时性和法定形式性要求。此外,场外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认定应与场内市场保持一致,无需特别规定,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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