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的群体性活动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交互性。为了避免相互残杀,进而降低交易成本,公民共同让渡出部分权利以契约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这是契约理论下公共管理产生的基本逻辑。公共管理以公民权利实现的基础,同时公共管理部门作为契约的委托人,必须在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走社会、市场、政府有机结合的运作方式是公共管理有效实现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