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中,无论是购入固定资产还是处置固定资产,均未涉及增值税的处理问题,这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不相符。本文从事业单位购入经营活动用固定资产和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两个方面入手,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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