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是由《基本法》设定,并具有自身特殊规律的一种法律合作形式。它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独立司法权为基础,通过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来具体实施。因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又缺乏上位法和上位司法权协调机制,在具体合作和制度建设中遇到不少难题,亟待更新观念,从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进行突破。各法域应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按照相互尊重、主动合作、注重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构建合作机制和开展司法协助,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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