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法发展至今日,已不仅仅是实体法运行的保障,而正日益显现出其自身特有的价值——人权保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作为诉讼程序、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司法精神病鉴定理应在司法过程中得到重视,然而我国的现实却不尽如人意。本文通过对比最近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案与25年前的美国欣克利案,进而比较中美两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试图得出对我国人权保护、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有价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