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割裂二者关系会阻碍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的科学认识。从诉讼制度史的角度看,行政诉讼制度源于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配置所采取的立法态度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诉讼法对这一问题的立法趋向。在合理吸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相关配置理论的基础上,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的自身属性,突破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模式,采取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配置规则。从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两个领域对这一规则的适用予以考量是科学认识并掌握其运行机制的最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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