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临人工智能自主性的不断提升和人工智能的道德过失问题,人工智能是否作为行为主体承担道德责任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人工智能如果能够道德责任归责,他们必须满足成为行为主体的“自主性”条件。行为主体的“自主性”包涵三种要素:自主选择、理解规范的理性思维能力和自我否决能力。人工智能可以具备成为行为主体的三种要素的部分构成,但拥有部分构成不足以使我们承认人工智能是道德责任归责的合适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