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衡量是否真正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准,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非内生性、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非自足性、自治机关的双重性以及自治权的非彻底化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和落实。新形势下,如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有效行使与落实,成为摆在中央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面前的重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