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传统国家安全观因只强调政权安全、军事安全的主张而应重新扩展其内容。"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的统一。恐怖主义犯罪不利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本质上就是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据此,应将恐怖主义犯罪调整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这有助于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面反恐。同时,为了保护共同安全,加强网络反恐,在践行人权保障的基础上,需要对我国刑法典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进一步解释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