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规范中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单位,这两类主体均不能涵摄强人工智能,以解释立场无法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法主体资格。借助将单位拟制为犯罪主体资格的立法技术,希冀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将强人工智能拟制为犯罪主体也是不可行的,强人工智能与拟制对象自然人缺乏现实关联,法律拟制也难以完成从"全否"到"全肯"的跨越。希望通过全面立法的方式将强人工智能列为与自然人、单位并列的刑事法主体实际上并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现有刑罚方式无法施加于触犯法律的强人工智能体,即便部分刑罚具有可适用性,但却并无刑罚效果,无法实现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