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市场力量衡量定价自由度,但数字经济形成"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数据流量在竞争中一定程度取代价格的中心地位。数字平台占据流量门户,控制交易机会,围绕自身发展数字经济生态,广泛实施自我优待,打压非生态企业。以平台为主体、数据为核心、算法为行为演变出新的平台力量。平台力量促使数字平台开展跨界竞争,实施平台封禁和数据锁闭,在价格之外影响交易机会和消费者福利。因此,需要将数据控制能力纳入市场地位认定,明确平台封禁的违法性,加强事前监管,引入监管科技,完善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在《反垄断法》中设置数字经济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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