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保护是探讨中国民法典编纂时被冷落的议题。荷兰、意大利、德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德国在2001年进行债法现代化改革时将大部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从而使消费者保护法成为一般私法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应当以保护弱者利益、维护实质公平为社会使命,处理好形式平等与实质正义、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处理好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外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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