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定性源于人类对秩序和安宁的追求,是法律的本质需求。但另一方面,法律又离不开灵活性。灵活性可以使法律能够满足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二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使法律在保持稳定的同时谋求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力求稳定。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世界三大法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适应自身的各具特色的保持确定性与灵活性的不同手段,这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有极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