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规范层面而言,信息主体的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其法理基础在于个人信息自决权。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大规模个人信息的处理使同意的正当性地位受到质疑。基于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二维视角的分析,同意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应该类型化适用:在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中仍适用同意规定,在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中并不存在同意适用的空间。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